珠海猥亵及殴打孕妇男子被刑拘!殴打与互殴应如何界定?-即时看


来源: 法海拾贝

据珠海市公安机关最新通报:5月5日在珠海市某酒店殴打猥亵孕妇的57岁男子谢某敏被刑事拘留。据报道,21日晚

据珠海市公安机关最新通报:5月5日在珠海市某酒店殴打猥亵孕妇的57岁男子谢某敏被刑事拘留。据报道,21日晚上,警方已将谢某敏带往事发酒店指认现场。

据此前报道,5月5日早上,曹女士(28岁)在珠海一家酒店办理入住时,遭谢某敏殴打猥亵,过程长达10分钟。

当时报警后,警方将二人带回公安机关,并进行调解,但未能调解成功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曹女士称其医药费已经花去了4000多元,未来还需要一大笔治疗费用,且她已经怀孕6周。医生告诉她,目前胎儿和耳朵只能二选一,要孩子就不能医治耳朵。

据珠海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上显示,曹女士左耳外伤,左耳中重度感音神经性聋。

【法海说法】

1.根据网络报出来的信息显示,目前谢某敏已被刑事拘留,其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是三个,分别为强制猥亵罪,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。

强制猥亵罪规定的刑法第237条之中,根据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而猥亵,一般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,用抠摸、舌舔、吸吮、亲吻、搂抱、手淫等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。

当然,要想构成强制猥亵罪,需要有一个暴力、胁迫等方法强制的行为。

2.故意伤害罪,是日常生活中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、最常见的罪名。

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而根据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的规定,一耳听力障碍(≥41dB HL)就可以构成轻伤二级。

至于被害人曹女士的伤情,是否能够构成轻伤二级,需要由专门鉴定机构来鉴定,而不是只用一个医院的诊断就可以。

3.寻衅滋事罪则有点像一个口袋罪了。

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,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,或者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要按照随意殴打他人的话,一般也是要造成一个轻伤二级的后果,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才可以构成。

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最大的区别,就是寻衅滋事罪是出于发泄情绪、寻求刺激的目的,无事生非;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出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。

4.如果男子实施了殴打他人和强制猥亵行为的话,那么有可能涉嫌两个罪名。但是如果只实施一个行为的话,那么最终定罪的罪名只能是一个。

简单来说,就是一行为一罪名。

5.本案中有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,就是曹女士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行为?

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其实质就是法对不法。

而互殴,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。其实质就是不法对不法。

6.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,如何区分二者的确是一个难题。

在两高一部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第9条中,对此提出了一个指导性意见。

根据规定,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、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、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、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、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,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。

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,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
至于本案中曹女士的行为到底如何认定,网络上传出来的视频并不完整,并不能完整的反映事情的全貌,最终还是应当以公安机关的调查为准。

但无论如何追究谢某敏的责任是没什么问题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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